應本院邀請,日本同志社大學川口恭弘教授於本月11日至13日來訪政大,進行學術訪問。期間舉辦3場「法學院財經法中心系列講座」,就我國2018年公司法修正若干議題,說明日本公司法制就相關問題之運作經驗。本次受邀訪問之三場講題分別為:特別股、董事之民事責任(以股東代表訴訟為中心),以及面額股與無面額股及董事會之書面決議。
第一場「特別股」的演講,於11日14時於本院法治斌講堂盛大開場,由林國全老師擔任主持人,本院方嘉麟、劉連煜、朱德芳等老師亦一同與談。第二場研討會川口教授以「董事之民事責任」為講題,介紹日本公司法以股東代表訴訟為中心的董事之責任追究相關法律制度,並由本院林國全老師擔任本場次研討會主持人,劉連煜老師與朱德芳老師擔任與談人。第三場研討會川口教授則以「票面、無票面金額股制度」及「董事會書面決議制度」為講題,介紹日本公司法的相關法律制度,並由本院林國全老師擔任本場次研討會主持人,劉連煜老師與朱德芳老師擔任與談人。
第一場「特別股」的演講,川口恭弘教授首先說明日本公司法上的相關用語,而後論述日本公司法下特別股的具體內容及其旨趣。就具體內容而言,有優先股、劣後股、限制表決權股、限制轉讓股、請求公司買回權股、附公司買回條款股及附否決權股。其後,川口教授談到日本就特別股的具體利用事例。其中,其茶飲料在台灣亦頗負盛名的「伊藤園」公司之第一種優先股,為日本唯一上市的優先股。而就「複數表決權股」而言,日本法並未直接明文承認,惟由於日本公司法採取「單元股制度」,亦即公司可決定一定股份數為1單元,對之賦予1表決權的制度。而各公司可就不同種類之特別股訂定不同股數為1單元,故實質上就可透過此制度實現「同股數不同表決權」的複數表決權股之效果。
第二場,川口教授為我們介紹日本法上,董事之責任與責任減輕之制度,並說明責任限定契約之運作。接著談論到責任主體之問題,其中,並指出日本國內普遍認為「影子董事」認定困難,故迄今未明文立法規範。進而反問我國已立法明定,但在實務運作上是否順暢。而針對股東代表訴訟,日本有別於其他亞洲國家,將之定為單獨股東權,並對因而可能導致之濫訴所採取的因應對策加以說明。其中為預防股東權利濫用,在被告董事敘明股東為惡意的情形下,法院得命股東提供擔保,川口教授為大家解說就「惡意」所採取的標準為藉由實務判決形成的所謂「蛇之目(縫紉機公司事件)基準」。關於被告董事方面,川口教授也詳細解說了公司之訴訟參加與D&O保險制度。相對於此,日本近年創設「多重代表訴訟」制度,承認母公司股東可直接穿越法人格,對子公司之董事進行責任追究,並定為少數股東權。惟因受到日本企業界的種種反對,法規上設有諸多行使限制,致在實際運作上窒礙難行。最後,川口教授針對日本進來受到注目的問題進行了討論,例如公司經營管理階層在退休後,仍於公司擔任顧問等職務時,對公司具有影響力,但在法律上卻無法有效規範所引發的問題。對此,東京證券交易所於去年年初開始,要求上市公司揭露顧問等職務之相關情報,希望藉此來廢止或縮減顧問制度之運用。
第三場,在「票面、無票面金額股制度」部分,由於日本公司法早已全面採行無票面金額股制度,因此川口教授先就過去兩者併存時代的法律制度進行解說。除介紹過去日本公司實務慣行採用票面金額股制度之理由及票面金額股與無票面金額股相互轉換的規範外,亦說明日本從票面金額股制度改變成無票面金額股制度的過渡時期作法,包括過去採用的單位股制度及目前採行的單元股制度,以降低管理零細股東的成本。而在「董事會書面決議制度」部分,川口教授則詳細解說日本公司法導入董事會書面決議制度之立法理由及現行法的規範。依照日本公司法的規定,如公司章程有規定,公司便可採用董事會書面決議制度。而決議則是由可參與表決之董事「全體」以書面同意議案的方式進行,此與我國採多數決有所不同。不過為免董事會決議的形骸化,法律另有課予監察人有對書面決議違反法律、章程,或有違反董事的注意與忠實義務時須表達異議的義務。在此二講題之外,川口教授亦補充了目前日本公司法的最新修正方向。包括「修正公司以電子方式提供股東會召集通知、參考資料時之要件」、「針對股東提案權的提案數設定十案的限制」及「針對一定的公司課予設置外部董事的義務」等三個最受注目的重點。
與會同學與來賓對於川口教授的講題反應熱烈,於問答階段提出了相當多問題,川口教授也針對此作出了回應與解釋,使得同學得以針對日本公司法新修正方向比較與台灣公司法的不同之處。本次研討會著實讓與會者透過認識日本公司法的方式,進一步深入了解台灣新修正公司法的深層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