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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法學中心師資

中心師資

This is an image江玉林教授,德國海德堡大學法學博士。主要研究領域為法理學,強調從文化視域,考掘法律現象的生成、衰亡、轉型等過程。研究議題涵蓋台灣日治時期警察政治、戒嚴威權時期不法經驗、當代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人性尊嚴論述與公共衛生治理模式等,亦涉及古代中國《唐律》與朱熹禮法思想,以及西方正義與酷刑、警察機制與衛生警察等理念與制度變遷。此外,江玉林教授也倡導法律圖像學(legal iconology),以繪畫、攝影或視覺作品為媒介,挖掘鑲嵌於文化的法律意識、權利意識,進而反思有無改變的可能。法律圖像學因此也就成為圖像法理學(iconological jurisprudence)。

This is an image王曉丹教授,英國華威克大學 (University of Warwick) 法學博士。大學時為台大社會系、法律系雙學位畢業,而後取得台大法律研究所碩士(民商法組),再赴英國獲取法律社會學碩士(主修法律與發展)以及法學博士。王老師曾擔任法院家事庭調解委員、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婦援會董事、女性學學會理事長等,透過參與社會上法律理念的推廣活動,思索法律與社會的本土研究方法與方法論。目前的研究方向,著重在考察台灣當代社會的法意識與法文化,以及女性主義的批判法社會學。近期關注的議題,包括熟人社會的法律實效與法律角色(家庭爭端與鄰居糾紛)、性侵害犯罪的性自主權概念、原住民族諮商同意權的人權實踐、以及性別、階級、種族視角的法律批判與創新。文章發表在英文SSCI頂級期刊Law and Society Review、Scopus期刊Asian Journal of Law and Society,以及14篇TSSCI期刊等。開課課程:法社會學專題研究、性別與法律專題研究、文化與法律專題研究、法社會學、基礎法學導論、法律科際整合論文邏輯與寫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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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宏恩副教授大學時為台大心理系、法律系雙學位畢業,而後就讀台大法律研究所碩士班、博士班,再赴美國史丹福大學法學院獲取博士學位。基於跨領域的背景,劉老師嘗試探求行為科學取向的社會科學研究方法與法學研究結合的可能性。若干法社會學的實證研究除了以中文發表在台灣的法學期刊上之外,也曾以英文發表在英國牛津大學出版社及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出版的國際期刊上。劉老師將上述研究方法或取向主要應用在三個領域上︰「家事法」、「生物醫學倫理與法律」及「專業倫理」。除了相關教學研究,並長期參與數個政府機關、醫學中心及學研機構的人體研究倫理審查、人體生物資料庫倫理審查、生醫科技產學合作利益衝突審查、醫事人員懲戒審查,近年來並參與律師公會律師倫理風紀審查、大學學術倫理案件審查。曾經開設課程︰臨終死亡的倫理與法律議題、基因科技倫理與法律、全球公衛治理、法律專業倫理、身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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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士軒副教授畢業於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系、法律學系碩士班(刑事法組),日本東京大學(The University of Tokyo)大學院法學政治學研究科法學碩士、日本東京大學大學院法學政治學研究科法學博士。在基礎法學方面,主要研究的領域在於日本近代刑法史。在研究上主要關心的議題是透過對於日本近代刑法史的理解,嘗試對我國近代與現代刑法學的源流進行探索。向來在我國的法律學領域,大家對於刑法都有深受德國與日本影響的印象。然而,我國刑法究竟哪部分受到日本影響?哪部分受到德國影響?等問題,還有除了德國與日本是否還有其他可能影響我國刑法的外國法等問題,都還有進一步釐清的必要。而這樣的問題探索也需要透過對於近代日本與我國繼受外國法制度的刑法史的理解作為基礎。開課課程:基礎法學導論、近代刑事法制史專題研究(預定)、刑法(一)(二)(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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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琴唐助理教授畢業於政大法律系法學組、政大法研所基礎法學組,為日本京都大學大學院法學研究科博士。研究專長為法史學(傳統中國法、近代台灣法、清末民初法律繼受等),其中,側重於民國前期的身分法制發展,並與日治台灣的身分法制發展進行比較,希望能夠對於台灣現行身分法制生成、演變的歷史軌跡更全面性地釐清。尤其,希望藉由觀察民國前期中國大陸和日治時期台灣的家庭法律秩序演變,探尋其中的運作原理,思考家庭法律秩序與各種法律體制及社會秩序之間的互動關係。在政大法學院曾經開設之課程有:法學緒論、基礎法學導論、法制史、法制史專題研究、身分法、日文法學名著選讀等。

20230426-01-1N

廖宜寧教授為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學士暨輔修中文系、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刑事法組碩士畢業,律師高考及格並實習期滿,司法官特考及格。博士畢業於德國弗萊堡大學,就學期間獲德國學術交流中心(Deutscher Akademischer Austauschdienst,DAAD)博士獎學金補助。取得學位返國後,曾任教於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 廖宜寧教授的研究興趣,主要落在刑法所延伸出去的基礎理論。蓋今日法釋義學所運用之諸價值標準,以及該價值所由生之起點,無一不受整體法秩序之歷史、社會、文化發展所影響。刑法基礎理論必然包含對兩個層面的論證:刑法規範正當性與國家刑罰正當性,也就是要回答「何以要求一個人履行/不履行特定行為義務」與「何以國家得以對特定人發動刑罰」的問題。對上述問題的探討,始終與法哲學、政治哲學密切相關,也高度依賴法社會學所提供的背景條件。 開設課程:法學的歷史、社會與思想、刑法專題研究、刑法(一)(二)(三)(預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