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4.17(五)美國印第安那大學布魯明頓分校Maurer法學院Gabrielle Goodwin教授蒞臨本院分享美國法律制度

  • 2026-04-21
  • 陳一帆
美國印第安那大學布魯明頓分校Maurer法學院Gabrielle Goodwin教授蒞臨本院分享美國法律制
撰文:謝欣耘


本院近日邀請印第安那大學布魯明頓分校Maurer法學院Gabrielle Goodwin教授,於廖元豪老師英美法導論課程中進行「美國法律制度」專題講座。

講座從美國法學基礎出發,介紹三大核心支柱,包括普通法、聯邦主義及憲法。Goodwin教授比較大陸法與普通法之差異,普通法體系以判例為主要法源,透過判決逐步形塑法律規範,展現「判例法」與「法官造法」的特色。制度層面上,美國採行聯邦制,聯邦與州法律並行運作。各州於聯邦憲法制定之前即已存在,而憲法係由各州共同建立,其內容相對精簡,主要規範政府架構;人民權利保障則多見於其27條修正案,尤以權利法案為核心。聯邦與州政府均採三權分立制度,並各自設有獨立之法院體系;案件由州或聯邦法院審理,則取決於適用之法律。談及違憲審查,Goodwin教授指出,聯邦層級由美國最高法院負責最終解釋,各州亦設有州最高法院處理州法相關爭議。

美國法強調平等正義、正當法律程序及無罪推定等核心價值,並介紹當事人進行主義。訴訟由檢辯雙方主導,法官則居於中立地位,負責程序控管與法律適用,較少主動表達立場。審前「證據開示」為訴訟中極為關鍵的一環,最終裁決由陪審團負責認定事實,法官負責法律判斷。課程亦比較民事與刑事程序之差異。民事案件多涉及金錢賠償或禁制令,其證明標準為「優勢證據」。刑事案件攸關人身自由與刑罰,須達「排除合理懷疑」。憲法保障陪審團審判權,刑事案件中為絕對權利,民事案件則得在特定情況下放棄。

教學方式方面,美國多採蘇格拉底教學法,強調師生互動與批判思考能力的培養。在法律思維上,Goodwin教授介紹IRAC分析架構,並說明如何閱讀上訴法院判決,包括程序歷史、事實、爭點、判決主旨、理由及結論等要素。相較於初審法院,上訴法院判決通常具有更完整法律論證。

講座亦說明美國法律職涯發展。欲執業者須通過各州律師考試,近年多數州採用統一律師考試(UBE),以促進跨州執業之流動性。部分學生亦可攻讀LL.M.S.J.D.等學位,專精於稅法、資安法等。最後開放學生提問,針對多方當事人及複雜案件之程序運作進行討論,進一步加深學生對美國訴訟制度之理解。本次演講內容充實,提升學生對美國法律制度的認識,促進跨國法學交流。有在場同學對美國法制複雜的管轄爭議提出問題討論,亦有對赴美留學頗有興趣而請教Goodwin 教授。演講內容豐富,互動愉快,學生收穫滿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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