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照109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之潘思源校友捐贈法學院學生海外築夢獎助金實施要點辦理。
貳、申請資格:
本院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大學部及碩士班在學學生,符合下列各項條件者:
(一)、前一學年操行成績達八十分以上;大學部學生學業成績達七十分以上,碩士班學生前一學年學業成績達八十分以上。
(二)、申請赴海外地區法律類院系所交換進修,或赴海外地區企業(機構)從事法律相關實習,且已獲得交換進修學校或實習企業(機構)之錄取通知。
(三)、交換進修期間為一學期或一學年;實習期間至少三個月以上,至多一年。
(四)、非經本校招收境外臺生因應疫情返臺就學銜接專案單獨招生管道入學者。
(五)、未曾接受過本獎助金者。
參、名額及金額:
(一)海外交換進修每學期獎助1名,海外實習每學年2名,經濟弱勢學生優先。
(二)海外交換進修獎助金額每名新臺幣一萬五千元為上限;海外實習獎助金額每名新臺幣一萬元為上限。
(三)獎助項目如下:
1、由國內至海外地區交換進修學校或實習企業(機關)最直接航程之本國航空公司經濟艙往返機票。
2、交換進修或實習期間之生活費。
肆、申請時間:
109學年第二學期法學院學生海外築夢獎助金之申請,即日起至110年2月22日(一)17:00止。
請於申請截止日前填妥附件之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繳交至14樓法律系辦公室陳一帆助教處。
申請結果於110年四月底公告。
伍、其他詳細規定請見附件實施要點及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