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10.24 對酒駕共乘者的比較研究 從立法歷程探討酒駕共乘者義務確立

  • 2024-10-29
  • 陳一帆
對酒駕共乘者的比較研究 從立法歷程探討酒駕共乘者義務確立

撰文、攝影/陳奕亨

1131024日法學院邀請澳洲墨爾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陳建霖教授蒞臨演講,演講題目為《連坐處罰的法理與政治:酒駕同車共責的比較研究》。墨爾本大學作為澳洲歷史悠久的名校,世界排名名列前茅,是澳洲的頂尖學府。政大法學院現正與墨爾本大學法學院洽談雙聯協議,期望藉由學術交流使兩校間攜手共創法學研究的新時代,並使兩校間的學生在學習方面有更多資源,從法學研究拓展國際視野。

在此演講中,陳建霖教授以臺灣的酒駕同車共責為背景,探討行政法、行政罰法設定時的內在邏輯衝突,使與會師生理解連坐處罰背後之政治性,進而認識為何臺灣會制定相關規範。

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開始觀察,突兀點在於:同車乘客不須知悉駕駛有酒駕情事,該認知並非處罰要件,引發爭議。以臺灣的四則判決為例,四則判決結果均不同。此問題源於立法上的疏漏,在立法時,立法委員強烈支持處罰同車乘客,但須明知駕駛酒駕,然而交通部最終刪除主觀意思之要件。

陳建霖教授提到,過去相關部會曾對於舉證責任進行熱烈討論,並且行政罰法第7條之立法理由亦說明,應由國家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人的故意、過失負舉證之責。陳建霖教授對於僅於立法理由中說明卻未直接於法條本文規定之作法不以為然。

最終回到正題,連坐的問題點為「沒有義務即難以以法律處罰」,若處罰同車乘客,直覺就會連結到同車乘客有義務確認駕駛是否酒駕。陳建霖教授認為,溯本清源之道在於應討論同車乘客究竟是否有義務,而非鑽研於連坐本身。

廖宜寧助理教授表示在此演講中獲益良多,並認同連坐並非法律概念,關於連坐處罰本身就是義務設定,義務規範對象為同乘者、規範內容為同乘者須勸阻駕駛酒駕,此義務使同乘者成為獨立規範對象,為自己行為負責。如果為條文作合憲性解釋,將主觀認知作為構成要件,須有故意、過失;若作為客觀處罰條件,則並無道理。另外廖怡寧助理教授補充道,治亂世用重典這句話有所誤解,應該是「是亂世用重典」,重典僅是亂世的結果而非解方。

「行政罰處罰向來與刑法有異」劉定基教授如此釐清,並表示對於如何證明過失之問題,行政罰法上可以推定具有過失,這樣的想法既與刑法不同,亦已受司法院大法官之肯認。問題根源為究竟是否可以課予同乘者這樣的義務,是否過苛甚或無法通過憲法上檢驗,這可能是問題關鍵。因此,執著於討論舉證責任或連坐,恐怕導致討論焦點的模糊。

贊同社會背景對於立法之影響的朱德芳教授,從參與公司法修正的歷程,發現外國的相關機關對於修法具有積極並且嚴謹的修法態度,並歡迎各界提供意見,立法者有機會藉此表示意見。相較之下,朱德芳教授認為我國在修法的程序上有改善的空間。

李聖傑副教授與談道,藉由詮釋法律正當性基礎的檢驗,才能使法律的制定與修改較為完善。李聖傑副教授鼓勵與會同學多多發言討論,或詢問有關澳洲墨爾本大學的學習環境等等留學相關好奇,並期待來年陳建霖教授再訪台時,能夠進一步舉辦正式的說明會,為法學院學生提供雙聯學位以及赴澳學習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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