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訊】高齡者與日本民法學 日本法學界對於高齡社會的觀察

【法學院訊】

張韻琪助理教授主持開場(由左至右:許政賢院長、大村敦志教授、張韻琪助理教授)
圖一:張韻琪助理教授主持開場(由左至右:許政賢院長、大村敦志教授、張韻琪助理教授)。
大村敦志教授
圖二:大村敦志教授。
本院退休教授應邀與會(前:陳洸岳教授、後:陳惠馨教授)
圖三:本院退休教授應邀與會(前:陳洸岳教授、後:陳惠馨教授)。
法學院學生踴躍參與並認真聽講
圖四:法學院學生踴躍參與並認真聽講。
法學院學生踴躍參與並認真聽講
圖五:法學院學生踴躍參與並認真聽講。
法學院與會師生中場休息前合影留念
圖六:法學院與會師生中場休息前合影留念。
戴瑀如教授與談
圖七:戴瑀如教授與談。
與談時由張韻琪助理教授協助翻譯
圖八:與談時由張韻琪助理教授協助翻譯。
葉啟洲教授與談
圖九:葉啓洲教授與談。

撰文:陳奕亨 攝影:葉恬甯

法學院民事法學中心於3月19日舉辦《高齡者與日本民法學》講座,由本院張韻琪助理教授邀請其指導教授大村敦志教授蒞校演講,除多位與會教授列席討論外,法學院學生亦共襄盛舉,全場座無虛席。

許政賢院長開場時提及,大村敦志教授可以說是日本當代最偉大的學者之一,師承星野英一教授、我妻榮教授,研究領域從民事財產法橫跨身分法,且憑藉留學法國之經歷,在研究取徑上獨樹一幟。單獨出版、共同出版著作、法國法譯著眾多,可說著作等身、學術成就很高。

講座開頭,大村敦志教授首先簡介現代高齡社會的現況,以及民法和民法學如何應對高齡者的議題。首先,自法律現象來看,隨著高齡者人數增加,日本進行了包含成年監護在內的一連串立法活動,而相關立法以「財產之保全」及「生活之安定」為主軸。

在「財產之保全」議題上,大村教授以成年監護和遺囑作成為例,介紹落實支援本人意思決定制度的重要性,如何設計能支援本人的判斷或決策的制度也成為這兩類的修法問題核心。而在消費者契約法中,則以條文明定消費者撤銷權,保護因衰老等原因而判斷能力低落的高齡者。可說在財產之保全上,日本以事前支援本人決定、事後撤銷的手段,立法保障高齡者。

在「生活之安定」議題上,日本法首先限制成年監護人對受監護人的住宅處分權限,確保受監護人的居住權益;再藉由配偶繼承權確保居住權,即透過遺囑、分割協議或審判給予配偶居住權之保障;因年輕世代、高齡者易對區分所有建物是否改建意見分歧,立法推動方便高齡者入住的租賃住宅、「附帶服務的高齡者住宅」等。這些規定,在在顯示「居住」和「維持生活」密切相關。

隨著立法的進展,各種高齡法制的概說書及理論研究也蓬勃出現。大村敦志教授介紹吉田克己教授論文中對高齡法制的宏觀視角,但也同時強調應從微觀角度出發、以意思為觀點,並提出高齡者相關的問題「其實就是一般人的問題」之反思。最後,年屆65歲的大村敦志教授期許自己能夠繼續遲暮的研究,並表示老年期學問有其必要,也能將青年期學問相對化、保持整體的多樣性。

戴瑀如教授表示,為因應高齡社會之需求,目前我國成年監護的二元制度,全然否定受監護宣告人的行為能力之作法,與日本法相較之下似乎有所不足。就算已創設意定監護制度,但受監護宣告人無行為能力,尚無法達到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對於「支援性決策」之要求。戴瑀如教授亦從我國對住宅處分、醫療決定的立法意旨和討論出發,指出此二議題對於高齡社會的重要性。

葉啓洲教授則對日本消費者契約法回應,情境脆弱性不只存在高齡者,其過去研究的案例〈愛情保單〉和〈愛情靈骨塔〉,均與大村敦志教授提及的利用愛情銷售的案例相似。而我國因無相似於日本消費者契約法之規定,只能回到民法以詐欺撤銷意思表示,但司法實務上並不一定肯認。因為其難題在於:消費者對於「交易內容」並未受詐欺,只是「交易動機」受詐欺,葉啓洲教授和大村敦志教授討論類似議題在日台間司法、立法上發展的異同。

本場講座氣氛熱絡,法學院教授們踴躍發言提問,在各種思考角度下的討論中,演講順利結束。雖然受限於講座時間有限,無法讓與會者一一暢所欲言,但在比較法的刺激下,相信法學院師生能有所收穫,並在未來的研究、學習中,從臺灣法與日本法的碰撞中激盪出新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