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院訊】
圖一:與會師長合影。由左至右為:國立台北大學法律學系林慶郎助理教授、國立中興大學國家政策與公共事務研究所紀和均助理教授、本院吳秦雯副教授、蘇永欽講座教授、巴黎第一大學法學院博士學院主任David Capitant教授、東吳大學法學院李鎨澂講師、本院陳靜慧副教授、本院廖元豪副教授。 |
圖二:本院蘇永欽講座教授開場。 |
圖三:巴黎第一大學法學院博士學院主任David Capitant教授(左)演講,東吳大學法學院李鎨澂講師口譯(右)。 |
撰文:楊昕諺
本院公法學中心於2023年12月12日舉辦「法國違憲先決問題審查的最新趨勢」演講,由中華民國憲法學會及中國地方自治學會共同主辦。邀請中華民國憲法學會理事長本院蘇永欽講座教授開場,巴黎第一大學法學院博士學院主任David Capitant教授演講,並由東吳大學法學院李鎨澂講師口譯。本院吳秦雯、陳靜慧、廖元豪老師亦至現場與會。
法國在2008年增訂了憲法第61-1條,係為違憲先決問題審查制度(QPC),直至2010年施行。此制度在案件進入法院後即可提起,毋庸窮盡救濟途徑,與台灣制度不同,合先敘明。而關於此先決問題,必須符合三個要件:系爭法律必須是原因案件訴訟爭執的標的、違憲與否之問題必須嚴肅、違憲與否之問題必須新穎。新穎性的要件,意味著曾受合憲宣告的條文,則不可提起之,也代表QPC所達到之效力實際上乃抽象並向後發生。但有若干情況則不在此限:憲法條文本身有修改、憲法委員會解釋有變遷、事實情況變遷。至於審查的客體,包含所有形式態樣的法律、適用法律之判決、總統敕令。而某些性質的法律,則自始排除在先決問題審查之外,如:憲法條文、經公投通過之條文、批准條約之法律。
2008年以前,法國採行法律施行前之違憲審查制度,此憲法委員會之成員有9人,皆不用由國會進行審查即可擔任,較類似於政治性的機關,而非司法性之機關。最初能夠提起的範圍相當限縮,在1974年後開始放寬政策,允許反對黨來聲請。在歐盟法先決問題制度開始發展後,歐盟法先決裁判機制與QPC的關係即成了一個相當複雜的議題。首先,兩者應為補充關係,QPC補充了歐盟法先決問題制度上,關於稅務訴訟、環境保護訴訟、地方自治團體之自治自由行政的議題。另外,解釋效力也有互補之功用,例如刑事拘留處分,在法國,拘留滿24小時律師方可陪同;而歐盟法的部分,則是滿1小時律師即可陪同。之後法國便宣告該法條於6個月後違憲,應以歐盟法的規定為妥,其後最高法院甚至直接宣告該法條立即違憲。兩者當然也有不同之處,如在歐盟法的先決裁判程序係採具體規範審查,而憲法委員會則可能進行與個案具體情境抽離的抽象規範審查,只審查法律本身的合憲性問題,並不考慮法律如何在個案中被適用的問題。教授也強調,兩者具有雙向對話之功能,亦可豐富法國司法秩序之視野。
最後的問答階段中,吳秦雯老師和與會同學皆提出相關問題,包含憲法委員會之人力是否充分、新冠疫情之後憲法委員會之轉變等等,一來一往的對答相當精彩,亦期許能在我國憲政體制上有更多省思與借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