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子慧副教授從我國憲法訴訟法的制度內容變革談起,介紹德國憲法訴訟制度、裁判憲法審查與裁判憲法審查經典判決的呂特案,由德國裁判憲法審查衍生之問題與因應,最後評論我國憲法訴訟法相關規定。
本次修法將法規範與裁判並列為聲請客體,楊子慧副教授認為既已增列裁判,似乎無必要保留裁判所適用的法規範。因法規範違憲,法適用必違憲,而由大法官審查時,將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擴張為終審裁判,並依職權認定審查客體究竟為何即可。
就受理案件之要件,楊子慧副教授提醒「貫徹基本權利」僅見於憲法訴訟法第61條受理要件,並未見於聲請要件,聲請人仍須注意否則可能最後不被受理。她也認為聲請人闡明並論證裁判違憲義務,於立法院審議時被刪除相當可惜。
對本次修法審查庭及憲法法庭之審理流程付之闕如楊子慧副教授表達擔憂,如案件從審查庭至憲法法庭審理流程、憲法庭與審查庭審理方式、審查程序時得否進行意見陳述等。未來不受理之裁定要附理由,不受理之裁定附理由已加重憲法法庭負擔,然理由應敘明至何種程度,這些憲法訴訟法未規範的案件審理流程,只能留待未來加以進一步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