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院訊】
圖一:與會人員全體合照。 |
圖二:會議主持人及主講人,由左而右分別為:本院王曉丹教授、中研院法律所許家馨研究員、司法院尤伯祥大法官、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郭銘禮法官、台大法學院顏厥安特聘教授。 |
圖三:活動開場。 |
圖四:與會全體人員合照。 |
圖五:會談環節。 |
撰文:王津今
臺灣法理學會與政大法學院「法律與社會研究中心」於11月27日下午,邀請尤伯祥大法官、郭銘禮法官與顏厥安教授,以「法理學與我的法律職涯」為題進行分享。座談會由主持人王曉丹教授和許家馨研究員開場,而在許研究員提出「法理學有何用?」的問題,以及顏教授以自身作為法理學研究者而對於「法理學的實用性有信心」的勉勵中,聚焦了本次座談會的目的:讓與會者瞭解法理學的功用何在,以及為何對於我們的法律職涯有所幫助。
郭法官分享他擔任律師時期參與「律師登錄執業區域上限」的聲請釋憲案,隱約指出了法理學與人權保障間的關聯性。此外,郭法官分享到接觸國際人權公約後發現憲法中有些價值需要被兩公約填補,以及國際人權公約還未國內法化時,就已經能在大法官釋字看見國際人權公約的身影,均隱含著法理學的思維有助於國際人權公約及其價值接軌、充實本國法體系。最後,郭法官以擔任法官期間處理「受刑人得否於監所投票」之經驗,說明了法理學的思維可以使法官於裁判時更有能力「挑戰不合理的法律見解」,從而「探求法律價值」,並且得以回應國際人權公約價值落實與公約懷疑論的爭辯。
尤大法官指出,法理學基本問題是「What is law?(何謂法律?)」,而法律實務工作者更深刻的問題應該是「What is rule of law?(何謂法治?)」,如果法律人沒有思考過這些問題,對法律就只會停在零碎的認知中,意味著法律人對於法律應該具備更宏觀的思維,否則對於法律的認識僅會停留於法條文字的層面。此外,尤大法官以曾參與過的釋字582號徐自強案為例,說明法理學的學習幫助他「看到別人看不到的法律邏輯與思想」,使他在面對個案時不易被零碎觀念拘束,從而提出了「對質詰問權保障」的釋憲申請理由,彰顯了法理學在人權促進與翻轉司法威權上的功用與價值。最後,尤大法官以「太陽花學運」中涉及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以及刑法第153條煽惑他人犯罪罪的爭議,說明了法理學思維在刑法領域的作用,不僅是重新思考法條背後所保護法益(侵入「住居」是否包含侵入「公署」),更可以使我們注意到特定法律制定的歷史脈絡(煽惑他人犯罪罪與德意志帝國秩序控制思想的關聯);再由具體個案層次往上提升,對於法律現狀提出批判、尋找新的法律論點、如何塑造理想中的自由主義法治國圖像以及整理論點的方法論,均是法理學對於法律實務界的貢獻。
顏老師與許研究員在兩位實務家分享完各自法律職涯的故事後,對於法理學的作用與功能提出總結。顏老師提到:法理學是嫁接法律與各個領域的橋樑,人們得以透過法理學的知識看到不一樣的世界,從而將心靈視野擴大,這些便是法理學的迷人之處。許研究員提到:法理學是對於「法律想像的創造力」來源,使我們可以重新理解法律體系、理解現實,並且反映法律所具備的有機動態發展歷程,進而促進法律變革。
在提問時間,王老師提出了「社會結構與社會權力如何轉譯到法律體系之中,法理學的思維如何與之產生連結」的問題。許研究員說到,法理學的作用在如何將實證的觀察透過規範性論述嫁接到法釋義學體系中。郭法官回應,他會將自己對憲法的理解加以用國際人權公約解釋。而尤大法官則以平等原則說明,關鍵是用什麼觀點來詮釋某個理論。他也表示,想法在激盪過後所得出來的結論會最接近真相。顏老師也提及,近代社會意識越來越蓬勃,因此具有社會意識的法理學研究也很重要。
而與會來賓周伯峰老師提出適足居住權和民法之間的爭議,也提到現今公約意識不足的問題,郭法官則以他參與過的實例回應。與會來賓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程源中老師也提出,公約懷疑論是否是一種對於論證不足的懷疑。對此,尤大法官認為,思考的層次如果放在人權這個大方向比較不會感到困惑,他也強調國際公約是詮釋基本權重要依據。
在座談會的最後,顏老師總結:「當老師最大的幸福就是自己學生變成自己的老師,今天也從各位老師這邊學到很多,這是我最大的幸福。」由此可見,法理學的討論除了提供法律人對於法律體系更加全面的思維,以及意識到法律與社會間具有更多的研究價值外,亦是法律人彼此間教學相長的搖籃,座談會也在眾人洋溢心靈成長氣息的眼神交會中,畫下圓滿的句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