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訊】法學院財法中心舉辦「商業事件審理法施行週年」研討會 探討商業事件審理法新制下之重要議題

【法學院訊】

與會貴賓合照。由左至右:蔡鐘慶助理教授、陳彥良教授、王文宇教授、陳鵬光律師、方嘉麟教授、陳盈如副教授、朱德芳教授、羅裕民會計師、王晨桓律師、黃帥升律師。
圖一:與會貴賓合照。由左至右:蔡鐘慶助理教授、陳彥良教授、王文宇教授、陳鵬光律師、方嘉麟教授、陳盈如副教授、朱德芳教授、羅裕民會計師、王晨桓律師、黃帥升律師。
朱德芳教授(圖左)、王晨桓律師(圖右)進行與談。
圖二:朱德芳教授(圖左)、王晨桓律師(圖右)進行與談。
陶亞琴副廳長(圖左)、方嘉麟教授(圖右)開幕致詞。
圖三:陶亞琴副廳長(圖左)、方嘉麟教授(圖右)開幕致詞。

撰文:李文瀚

政治大學法學院財經法學中心與當代法律雜誌社於2022年9月2日在公企中心舉辦「商業事件審理法施行週年」研討會已圓滿落幕。研討會當日邀請眾多國內學者及實務界專家,對於商業事件審理法制的議題進行深度探討與交流,對於提升我國公司治理實有助益,研討會當日雖因防疫需求僅主持人、報告人以及與談人實體出席,然透過公企中心之設備直播會議現場,讓約150位的線上與會者一同共襄盛舉。

本次研討會由司法院民事廳陶亞琴副廳長的致詞下拉開序幕,陶副廳長提到,商業法院之雛型係由司改國是會議開始,司法院透過考察各國法制,設置一個達成裁判一致且具可預測性的法院系統,此外商業法院具有前瞻性的制度如科技審理、專家證人的引入,期能完善我國商業審理法制。

研討會第一場由方嘉麟教授主持,方教授對於傳統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做出新詮釋,認為此一概念既無「假」亦無「暫時」之意涵,因此,方教授認為現行商業事件審理法院的立法方向係正確,捨棄了傳統民事訴訟法制「以擔保代釋明之不足」以及「應斟酌勝訴之可能性」,將假處分本案化;另外方教授亦評析了近期金管會所提出之證券交易法第14-4條之修正草案,擬將股東會召集權由個別獨立董事移至審計委員會,並分析該條修正通過後對暫時狀態處分之可能影響。

財法中心主任周振鋒副教授以「商業法院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評析 — 以股東會召集權行使案件為中心」為主題進行報告,周副教授以公司法第220條及證券交易法第14-4條第4項作為引子,先說明我國實務對於何謂「為公司利益且必要」而召集股東會,並未建立統一標準,致使在現行法制下,市場派取得一席監察人或獨立董事即為其經營權爭奪的最佳策略,但對於監察人或是獨立董事的中立性、獨立性等將有所減損。為了解決實務上常見的雙胞股東會亂象,似乎可透過委由二級二審及審理速度快且專業的商業法院為事前的定暫時狀態處分,或可對此亂象有所緩解。另外,法院雖引入勝訴可能性作為是否准許暫時狀態處分的因素,但觀察近期裁定,相關審查密度似過於寬鬆,建議將受託人義務納入分析,回歸公司法第23條之標準,在保全程序即可對是否濫用召集權進行檢視。與談人陳彥良教授、蔡鐘慶助理教授、陳鵬光律師針對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實務上的各式案例、法院考量因素以及可能會面臨之問題進行深度對話。

與談人陳彥良教授對於商業事件審理法最近所做出的14件裁定統計,多係緊扣「經營權爭奪」之問題,為避免主場優勢的發揮侵害到股東之權利,對於經營權爭奪的決戰點應該是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因此法院不應因「將來勝訴可能性」非百分之百而不給予假處分。

而蔡鐘慶助理教授分享了其對現行實務之觀察並肯定商業法院已發揮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的效用,應可減少商業紛爭。惟近期金管會所提出之證券交易法第14-4條之修正草案倘通過之後,對於商業法院關於股東會召集的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是否會有影響,仍有待後續之觀察。

陳鵬光律師自實務角度出發,分析我國之商業事件審理法、民事訴訟法與日本法之異同,商業事件審理法要充足釋明理由以及與民事訴訟法同樣對於假處分撤銷之無過失賠償責任、聲請人無過失的責任減免等等。此外,商業事件審理法要求所受損害推定為擔保金額之半數。依商業事件審理法之立法精神可以推知,透過充足的釋明以及責任的加重,將增加定暫時狀態處分的難度。

研討會第二場由王文宇教授主持,由陳盈如副教授以「股份收買請求權『公平價格』裁定 — 案件回顧與商業法院未來展望」為主題進行報告,並由朱德芳教授、王晨桓律師、羅裕民會計師一同與談。陳副教授提到,在企業併購法第12條修正之後,我國併購案件大量增加,惟陳副教授觀察我國近一年的實務案例,對於併購價格之認定,多係以「市場價格」作為「公平價格」,有所不當。因此介紹了德拉瓦州法制之演進,以德拉瓦州之案例進行了深入的介紹與探討,做為未來我國法制之參考。

與談人朱德芳教授提到幾個值得思考的問題,首先對於公平交易價格之定義以及以市價作為公平價格之主要評價方式的主要問題,在實務的應對下應考量折溢價;再者,對於以交易是否公平作為考慮公平價格認定的重要因素,在我國公司法及企業併購法下仍有所適用,亦即迴避利益衝突仍屬受託人義務下的核心問題,並介紹我國公司法、企業併購法在相關案例應如何適用。

在併購實務上,與談人王晨桓律師指出,法院如何評價合理價格,應以資訊充分揭露作為配套,並輔以商業事件審理法的「專家證人」制度,透過專業意見的出具,給予法官於酌定價格時作為參考之指標。

羅裕民會計師亦補充說明,商業事件審理法將專家證人引入是十分進步之法案,除了可以將爭議減少外,也可以避免會計師因為小股東指摘未考慮充分,而嗣後受懲戒、罰款的相關處罰。

最後,主持人王文宇教授認為,對於公平價格之酌定,法院多認為屬於會計問題而非法律問題,法官對於如何酌定往往非常困難,除了公平價格外,會計上甚有控制權溢價、折價等及其他專業計算方式,究竟如何判斷方屬公平,都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

本次研討會對於甫上路之商業事件審理法制探討了許多新穎的議題,面對現行公司法制常見的亂象進行評析以及提出相關解決方案,期盼能建立更完善之商業法制,改善我國商業實務之亂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