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訊】法學院與京都大學共同舉辦國際法學生學術研討會 共思當代國際法重要議題

【法學院訊】

政治大學與京都大學師生在百周年時計台紀念館前合影(照片來源:政治大學公法乙組)
圖一:政治大學與京都大學師生在百周年時計台紀念館前合影(照片來源:政治大學公法乙組)

本校法學院和國際事務學院研究所學生於2023年6月21日(三)、6月22日(四),由陳貞如副教授率團赴日,與京都大學法學院濱本正太郎教授所率領的師生進行為期兩天的國際法學生學術研討會。

本次研討會分為十二個場次,由兩校同學交錯進行學術發表和評論,主題聚焦於國際環境法、國際海洋法、國際刑法、國際投資法、國際人權法等等不同領域之國際法議題。本次是雙邊以學生為主,在老師們的帶領下,所進行之學術研討會的第四次會議,在歷經疫情影響三年後,再次恢復舉行。雙邊第一次的此類交流可回溯到2017年,上一次則是疫情之前的2019年。

本次研討會,首日(6月21日)的第一場發表為本校法學院公法組畢業生,目前於美國德拉瓦大學攻讀博士學位的宋高祖同學。本篇報告聚焦於當前國際社會所關注之氣候變遷問題,探討如何在國際環境法之框架下,建立國家之氣候義務(包含:溫室氣體排放之配額或標準、賠償機制等等)。接著,正在京都大學就讀碩士課程的村上有太同學,透過國際法理論分析國家各項規範管轄(perspective jurisdiction)之爭議,試圖探討國家行使管轄權面對的限制應如何解決。第三場發表為法學院公法組畢業生,甫獲得美國維吉尼亞大學法學院碩士學位,即將繼續於同校攻讀法學博士學位的易大為同學於線上進行,從國際法視角探討美國基於《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International Emergency Economic Powers Act)採取的經濟制裁措施是否具備合法性,以及這些措施對於國際貿易帶來的影響為何。接著,第四場發表由京都大學博士生李中雨同學進行。李同學根據《里約環境與發展宣言》(Rio Declaration on 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第十五條之預防原則(precautionary principle),分析了該原則在國際海事組織有關海洋環境保護規範之角色與功能,試圖構建易於落實且更加有效之規範體系。第五場報告人為本校日本研究學位學程碩士班陳楚云和胡澤安同學,這場報告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關於專屬經濟區之規定與《聯合國憲章》第二條第四項,探討2022年美國眾議院議長南西·裴洛西(Nancy Pelosi)訪台導致中國對台灣進行之實彈軍事演習一事在國際法上合法性問題。在第六場報告中,京都大學博士生河合慶一郎同學透過法律結構主義(legal structuralism)對國際組織涉及之國際法議題進行概括性分析,透過系統化的理論基礎上,試圖建構未來得於實務中具體適用的工具,從而讓理論與現實完善結合的可能。

次日(6月22日)的第一場發表,由京都大學助理教授村角愛佳博士展開。村角女士透過「以人為本」的觀點(human-oriented perspective)重塑了使用武力原則(use of force)的理論基礎,並進一步探討了國家在何種情形下得以合法的使用武力。接著,由本校法學院碩士班公法乙組沈以專同學進行第二場發表,透過國際刑事法院的「檢察官訴奧馬爾·巴席爾(Omar al-Bashir)」一案,探討近日國際刑事法院對俄羅斯總統普丁發布的逮捕令所涉及的法理爭議。第三場發表中,甫獲得京都大學博士學位的Oumou Salamata Bah博士針對「境內流離失所者」(internally displaced person)在國際法體系中仍未獲得完善法律保障的問題提出見解,並呼籲正視國內流離失所者之特殊法律地位,在本校外交所尹姿淇同學與談下,共思有關解決之道。第四場發表由目前在政治大學修讀IMPIS碩士課程的Maria Wilkinson同學進行報告,針對廢除死刑的議題,探討台灣在因應《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之有關發展下,應該負擔之相關國際義務。第五場發表人則為京都大學博士生劉正洋同學,探討在國際投資法的框架之下,如何推動國家責任相關規定之適用。最後一場發表由本校法學院碩士班公法乙組俞亞廷同學進行報告,透過彙整國際人權法對新人權產生之相關理論,建構了新興人權需經歷之「三階段論」(three phase approach),再進一步透過水權作為例子驗證了其理論於實踐上具備之落實可能性與可行性。

在本次學術交流活動中,除了收穫京都大學師生回饋的意見,陳貞如副教授在準備過程中提供的指導與建議均成為學生們學習與成長的重要養分。因此,兩天的學術交流活動讓所有參與的學生獲益良多,不但得以體會到兩國所關注國際法議題之不同視角,易能夠透過相互思辨,反思自身研究。期待未來此類之高密度之學術交流活動能持續進行,深化本校國際法教學研究之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