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訊】法學院勞動法與社會法中心PANTHIP PRUKSACHOLAVIT副教授講座 泰國集體勞動關係最前線:工會組織類型、發展與工會法制

【法學院訊】

PANTHIP教授演講中及與會同學們。台前為泰國朱拉隆功大學法學院的PANTHIP副教授。
圖一:PANTHIP教授演講中及與會同學們。台前為泰國朱拉隆功大學法學院的PANTHIP副教授。
PANTHIP教授與現場學者、學生們交流互動。由左至右為泰國朱拉隆功大學法學院的PANTHIP副教授、擔任翻譯及與談的全國金融業工會聯合總會周于萱副秘書長。
圖二:PANTHIP教授與現場學者、學生們交流互動。由左至右為泰國朱拉隆功大學法學院的PANTHIP副教授、擔任翻譯及與談的全國金融業工會聯合總會周于萱副秘書長。

撰文:駱渝璇

本院勞動法與社會法中心於2023年11月13日下午,邀請泰國朱拉隆功大學法學院的PANTHIP PRUKSACHOLAVIT副教授進行分享,PANTHIP教授對於勞動法、憲法、行政法等領域具有深入研究。本次演講主題為對泰國集體勞動關係為概覽,自泰國法上如何成立工會、工會活動的相關規定及目前工會發展近況為近一步的說明。此外,演講由本校勞工研究所的劉梅君所長擔綱主持人,並邀請台北市產業總工會陳淑綸秘書長、全國金融業工會聯合總會周于萱副秘書長進行與談。

首先,PANTHIP教授簡介泰國勞動關係法的發展史。泰國於1975年通過勞動關係法,該法適用範圍原則上包含所有於勞動關係下的勞工,例外對於公務員、國營企業的勞工、特定組織如銀行、學校等不適用。對於例外的國營企業仍然可以透過他法籌組工會,惟國營企業工會僅能透過協商的方式與雇主進行協商,而無法透過罷工抗爭。再者,於組織工會的門檻部分,現行法規規定,欲組織工會必須該當特定要件,如必須具有10位受僱於相同雇主或同產業的勞工、必須具有泰國國籍、必須年滿法定年齡等。而其中,PANTHIP教授特別指出,限制必須具有泰國國籍才能組建工會看似合理,惟於特定行業如建築業、漁業等,該行業具有許多緬甸籍的外籍移工,國籍的限制將使外籍移工難以在泰國組建工會,事實上已經違反國際勞工組織ILO關於自由結社的規定。

PANTHIP教授進一步說明,泰國的勞動關係法對於工會的功能有明確的限制。工會僅能於追求勞動保障權益及促成勞資關係存在,明確禁止工會從事具有政治色彩的活動。同時,勞動關係法中亦涵蓋保護工會不受到資方侵害的不當勞動行為態樣。而關於團體協商的進程,依照勞動關係法的規定,勞資雙方必須發起協商,一旦接獲協商通知,協商應該要在三天內開啟。若協商不成則將會進行調解,調解必須於五天內進行。最終於調解仍然無法達成共識時,工會始能採取最終手段,如交付仲裁、罷工或鎖廠。然而,PANTHIP教授表示因罷工將使勞工無法獲得罷工期間的薪水,因此泰國勞工普遍認為罷工並不是最佳選擇。

此外PANTHIP教授特別強調泰國勞動關係法中,除了設立不當勞動行為外,亦規定資方不得因罷工而對勞方要求損害賠償。PANTHIP教授以泰國航空罷工案為例,於該案件中泰國航空之機師因不滿勞動條件而進行罷工,然而因泰國航空為國營企業,不得依照勞動關係法進行罷工,導致罷工之機師遭航空公司求償天價的賠償金及面臨刑事責任。這起案件於泰國法院中被認定求償合法,對此受到ILO的譴責,並要求泰國政府修正相關法律,而這凸顯了勞動關係法使勞工免於受到雇主求償的重要性。

最後,於與談時,PANTHIP教授與陳淑綸秘書長、周于萱副秘書長針對我國與泰國的工會發展進行比較分析。PANTHIP教授指出,雖然泰國勞動關係法相較於我國的工會法,提供了組織工會更低的門檻,然而泰國組織工會的比例卻遠遠不及我國。主要原因在於泰國勞工普遍不願意採取罷工進行抗爭,且部分具有能力組織工會的群體如公務員等,被排除於勞動關係法之外而無法組建工會。因此造就了泰國的勞動法發展更傾向於個別勞動法的部分,訂定詳細、縝密的規範以保障勞工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