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院訊】
圖一:法學院刑事法學中心主任李聖傑開場致詞。 |
圖二:工作坊現場及線上與會來賓合影。 |
圖三:第一場研討會報告人廖宜寧助理教授(中)與主持人李聖傑中心主任(左)及與談人法思齊副教授(右)對談。 |
圖四:第二場研討會線上報告人黃士軒副教授(上左)、與談人李佳玟教授(上右)與現場與會來賓合影。 |
撰文:謝其錡、王禹川、王竣彥、尤泓均
本院刑事法學中心於5月12日舉辦第27屆刑法週「如影隨刑?─跟蹤騷擾防制法的理論與實務」,透過本次學者與實務家的積極對話,對即將在6月施行的跟蹤騷擾防制法(下稱:本法)提供更多具體思考方向。
本屆刑法週第一場次,採用工作坊模式,在本院刑事法學中心主任李聖傑老師開場後,由輔仁大學法律系林琬珊老師引言,並邀請本院何賴傑老師及楊雲驊老師、內政部警政署陳玲君主任、台北地方檢察署蔡沛珊檢察官,就本法刑事政策面、程序面、執行面展開討論。本法之立法目的在於現行法制對被害人保障不足,對於行為人跟蹤騷擾行為,無法達成喝止的功效,導致悲劇案件層出不窮。然而,我國欲針對跟騷行為作出限制,但在已有性平三法、家庭暴力防治法下,本法的立法定位為何?將來勢必面臨此問題。而本法原先之立法政策,主要採取行政管制方法,但在過程中歷經幾次社會重大矚目案件後,立法政策急遽轉向加入刑罰作為法律效果,導致本法發生質變,衍生後續解釋適用上許多待解決的問題。未來若本法所規範之犯罪行為出現後,對於本法之書面告誡、保護令之程序,以及傳統刑事訴訟之訊問、移送等以檢察官為偵查主體之刑事程序,就應如何適用,抑或一律同步進行,還有警察機關與檢察官如何配合等問題,仍須討論。
除工作坊外,尚有兩場實體法問題研討會。第一場「跟蹤騷擾防制法當中的行為義務性質」研討會,由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廖宜寧老師報告,東吳大學法律系法思齊老師與談。本法的保護法益究竟為何,立法者廣納了各種程度、輕重、態樣不同的法益,卻也造成學者爭論不休。廖宜寧老師首先從比較德日相關規範進行比較法的討論,指出運用法益解釋在各種法益上,可能產生的問題。因此選擇揚棄法益論的觀點,回歸行為本身的不法性,以人與人交往的互動問題,設定禁止跟蹤騷擾的行為義務。並從法條構成要件上的反復性、持續性,以及足以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之立場,將其核心定位在跟蹤行為乃係形成「充滿壓迫性的溝通環境」,將在本法第3條內的八款事由做一個統整性的判斷標準。給予一個極為新穎又不同的觀點,對學者間相當分歧的爭議提出一個解放。與談的法思齊老師則是介紹美國各州不同的規範內容,從立法目的、保護法益、主觀構成要件,以及行為結果的設定與否,提供美國法各州不同的內容及出發點,對廖老師的報告給予更多元的比較法觀點補充,提供更完整的視野及思考方向,也是未來法律施行、實務運作中相當寶貴的經驗。
第二場「我國跟蹤騷擾行為罪的解釋論與立法論基礎」由本院黃士軒老師報告,成功大學法律系李佳玟老師與談。黃士軒老師對於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跟蹤騷擾行為罪的理解,從立法沿革出發,經過大量立法文獻爬梳整理,發現本法立法初期原先採行行政管制手段,保護被害人安全,直到2020年以後,始出現將跟蹤騷擾行為入罪化的有力法案版本。最後,與談的李佳玟老師,跟大家談及了她的擔憂,本法原本的立法方向,係從行政管制開始,因此在第3條廣開大門,頂多在第19條訂立違反保護令罪;但在立法急遽轉彎之下,直接把第3條的行為,變成第18條犯罪的構成要件及犯罪行為類型具體樣態,行政不法與刑事不法本質變得難以區分,又如果為了避免刑罰擴張,適用解釋上附加數個限縮條件,在另一方面,恐會變相擠壓原本想用行政手段管理的空間,使得本法原先所預期達成的效益受限。
本次工作坊及研討會討論熱烈,感謝現場、線上與會貴賓的熱情參與,使本次刑法週克服疫情考驗圓滿落幕。
(本篇新聞稿改寫自政治大學法學院刑事法學中心臉書粉絲專頁第27屆刑法週回顧系列文章,感謝刑事法學中心授權改作轉載。如對完整原文有興趣,請逕至本院刑法中心臉書專頁閱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