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院訊】
圖一:深町教授演講中,由左至右為本院李聖傑副教授、日本立教大學深町晋也教授及本院黃士軒副教授。 |
圖二:演講過程中與會學生及學者,由左至右分別為國立臺灣大學許恒達教授、本院李聖傑副教授、立教大學深町晋也教授、本院黃士軒副教授及國立臺灣大學薛智仁教授。 |
圖三:現場同學與深町教授進行交流、互動。 |
圖四:會後大合照,中央部分由左至右分別為本院李聖傑副教授、黃士軒副教授、立教大學深町晋也教授、國立臺灣大學許恒達教授及薛智仁教授。 |
撰文:林匯翃
本院刑事法學中心於2023年11月3日上午,邀請日本立教大學法學部的深町晋也教授進行演講,深町教授長期投入家庭內所發生的各種犯罪研究,並藉由觀察民事與刑事之間的連動性,來對法律議題進行闡釋。此次以「社會相當性的『再生』-- 以日本、德國的議論狀況為素材(社会的相当性の「再生」--日独の議論状況を通じて)」為主題,由本院黃士軒副教授擔任翻譯人,並邀請本院李聖傑副教授及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薛智仁教授、許恒達教授進行與談。
首先,深町教授就本次演講主題之「社會相當性」的概念進行介紹,此概念最初是由德國學者Hans Welzel所提出,其內涵為「歷史上形成之國民共同生活秩序範圍內發揮功能性作用的行為」,並具有否定構成要件該當性以排除行為可罰性的功能,以使部分看似可包攝於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得以評價為非不法行為。然而後續德國就「社會相當性」之體系定位及具體內容均有爭論,此爭議也同樣發生於日本的討論中,並出現了行為無價值論與結果無價值論的對立主張。直到最近,德國又開始圍繞著社會相當性的概念探討特定行為的可罰性,如宗教中對男童進行之割禮,或父母、老師對兒童因教育所進行的侵害行為等。
深町教授並就德國近期針對社會相當性所進行的討論進行分析,例如在家庭中對鄰居誹謗重傷之行為是否該當德國侮辱罪之構成要件案例中,德國通說以「家庭」具有如避風港的特殊性質為理由,藉以否定於家庭中意見發表的可罰性,這種見解並非是將侮辱罪的構成要件依據保護法益進行限縮解釋,而是以「社會相當性」的概念限縮構成要件的成立。
深町教授進一步提出從「家庭」觀點出發的刑法上問題,或許得以「社會相當性」的概念做為一種解決問題的指引,並就日本實務上所發生之共同親權人間爭奪子女的行為是否構成日本刑法第224條略取誘拐罪之案例進行討論。於日本判例中可大致將這種爭奪子女的行為區分為「分居帶離型」(即分居之雙親將與他方生活之子女帶走)及「脫離共同生活型」(民事上稱攜子分居)兩種,前者肯定略取罪之成立,後者則否,主要的理由是前者已超過社會通念允許之範圍,但這種不明確的判斷標準也受到批評。深町教授認為若以「社會相當性」的概念僅行解釋,並搭配日本民事裁判見解,可得出雙親間應有「主、從監護人」之分,而在主監護人將子女帶離之情形,應可解釋為其並未將子女帶離受保護之環境,故得以親屬之行為阻卻違法,即藉由社會相當性的概念將民事法秩序納入刑法解釋中。
最後深町教授也提到,以社會相當性作為刑法上限縮解釋的一種方式,可作為一種限縮行為可罰性的「暫定解」,不過在解釋的過程中,也須一併考量刑法以外的其他法秩序,必要時,也應以立法的方式解決可罰性過廣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