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訊】法學院刑事法學中心—深町晋也教授演講會【性犯罪的共犯與身分—以監護人性交猥褻罪為中心--(性犯罪における共犯と身分―監護者性交等・わいせつ罪を中心にー)】

【法學院訊】

深町晋也教授演講,並由黃士軒教授翻譯中。由左而右為本院黄士軒副教授、日本立教大學深町晋也教授、本院李聖傑副教授、國立臺灣大學薛智仁教授。
圖一:深町晋也教授演講,並由黃士軒教授翻譯中。由左而右為本院黄士軒副教授、日本立教大學深町晋也教授、本院李聖傑副教授、國立臺灣大學薛智仁教授。
三位與談人依序進行與談中。由左而右為東吳大學洪兆承副教授、本院黃士軒教授、日本立教大學深町晋也教授、本院李聖傑副教授、國立臺灣大學薛智仁教授、國立臺灣大學許恒達教授。
圖二:三位與談人依序進行與談中。由左而右為東吳大學洪兆承副教授、本院黃士軒教授、日本立教大學深町晋也教授、本院李聖傑副教授、國立臺灣大學薛智仁教授、國立臺灣大學許恒達教授。
本日演講的與會來賓
圖三:本日演講的與會來賓。
會後大合照。
圖四:會後大合照。

撰文者:張芹慈

2025年5月5日下午,本院刑事法中心再度邀請日本立教大學法學部的深町晋也教授至本校演講,以「性犯罪的共犯與身分—以監護人性交猥褻罪為中心--(性犯罪における共犯と身分―監護者性交等・わいせつ罪を中心にー)」為題,由本院黃士軒教授作為本次的翻譯人的同時,並邀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的薛智仁教授、許恒達教授、東吳大學法學院的洪兆承副教授,以及本院廖宜寧助理教授與會一同進行與談。

開場由此次演講會之主持人,本中心李聖傑副教授致詞揭開帷幕,深町教授隨後便開始本次的演講主題。首先,深町教授指出日本刑法於明治40年(即1907年)制定以來,關於性犯罪有很長的時間均維持原本基本條文,然而卻分別在2017年及2023年進行兩次大幅度的修正。此次的演講便著重在於2017年修法增訂的新規定,監護人性交猥褻罪(日本刑法第179條規定)。

深町教授表示,本罪雖類似於中華民國刑法第228條利用權利性交猥褻罪,但日本的規定僅以監護人為主體,仍有相當大的差異。接著深町教授拋出本罪之爭議問題,「監護人以外之人(以下稱「非監護人」),與監護人基於共同犯意,由非監護人與未滿18歲之兒童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情形,則該非監護人得否成立本罪之共同正犯?」

深町教授認為,如將「監護人身分」理解為本罪之犯罪構成要件(即身分犯),不具備該身分之人將可能難以滿足構成要件。惟與具備身分之人共同實行犯罪的情形,是否得以適用日本刑法第65條第1項(類似於我國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而以本罪處罰?關於這點,深町教授談及於今年1月的日本最高裁判所判例當中,已首次出現由最上級審給出正面肯定的案例。接著,深町教授開始逐一向同學們介紹該案件之事實關係、第1審及第2審與最高裁判所之判斷,並在檢討該罪的保護法益與構造後,探討可能的解決方法。

雖已有日本最高裁判所之判例肯認成立監護人性交等罪之共同正犯的可能性,然而,本罪究竟為「構成的身分」或是可適用日本刑法第65條第2項規定的「加減的身分犯」,因與本罪保護法益相關聯,在學說上仍是被廣為討論的對象。除此之外,尚有:本罪究竟是否為已手犯、得否成立共同正犯,以及如認為本罪非為己手犯,而若完全僅由無監護身分之人為性交或猥褻等行為,於成立本罪上亦無特別限制,則本罪之成立範圍是否過廣等一系列的問題。

後續便由深町教授先針對本罪之保護法益與構造進行分析,並提出其自身見解,再由本次的三位與談人,薛智仁教授、許恒達教授,以及洪兆承副教授就演講之內容進行與談。主要的與談內容亦集中於深町教授所提出之問題意識與爭點,本院廖宜寧助理教授也於過程中分享自身的看法。在我國學者與日本學者一來一往地進行交流的同時,本場與會的同學們都聽得津津有味,最後也在大家意猶未盡的氛圍下,圓滿地為此次演講會畫上句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