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院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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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二:橋爪隆教授演講,並由黃士軒教授翻譯中。由左而右為日本東京大學法學政治學研究科的研究科長兼法學部長橋爪隆教授、本院黃士軒教授。 |
| 圖三:許恒達教授與談中,並由黃士軒教授翻譯成日文。由左而右為本院黃士軒教授、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許恒達教授。 |
| 圖四:橋爪隆教授回應與談,並由黃士軒教授翻譯中。由左而右為日本東京大學法學政治學研究科的研究科長兼法學部長橋爪隆教授、本院黃士軒教授。 |
| 圖五:橋爪隆教授回應現場提問中,並由黃士軒教授翻譯。由左而右為日本東京大學法學政治學研究科的研究科長兼法學部長橋爪隆教授、本院黃士軒教授。 |
撰文:張芹慈
2026年3月14日下午,本院刑事法中心很榮幸地邀請到日本東京大學法學政治學研究科的研究科長兼法學部長橋爪隆教授,來到本校進行關於日本特殊詐欺共同正犯問題的演講。同時,為了能夠進一步進行台日制度的比較與交流,本中心也邀請到對於此議題有深入研究的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許恒達教授,一起進行深度的學術交流。
於刑事法學中心的黃士軒教授介紹本次蒞臨的橋爪教授與許恒達教授,以揭開研討會的序幕後,橋爪教授便開始了今日的演講主題──日本特殊詐欺之共同正犯問題。首先,橋爪教授提及,日本實務上面臨高齡被害人受到佯裝為親屬或偵查機關之人詐欺的嚴重問題。此類特殊詐欺,在以往通常是以匯款型的型態出現,但近年來也逐漸出現以「現金面交型」、「現金寄送型」,或趁被害人不注意,將被害人金融卡掉包成偽卡的「掉包型」等多種形式,更使得此類問題加劇。
特殊詐欺除造成日本社會的損害以外,橋爪老師提到,在刑法的解釋上,也引申出許多新的論點。例如,在實行特殊詐欺的著手時點判斷上,究竟行為人的謊言需要施加到何種程度,始得稱之為著手,並得論以詐欺未遂罪,便是問題之一。此外,更包含共同正犯與幫助犯之區別、共謀或故意之認定等問題,在實務上也同樣具有極大的重要性。
詳言之,「車手」雖是居於犯罪末端的成員,但從「犯罪參與」的角度觀之,若無車手的參與,特殊詐欺即無法完成,而無法否定其重要性。惟從犯罪故意之角度觀之,車手在收取現金時,因未獲知充分的資訊,而難以肯定其是否具有犯詐欺罪之共謀或故意。對此,橋爪教授表示,在現在特殊詐欺已成為社會問題下的日本,行為人針對單純收取財物卻能獲得高額報酬的情形,應至少對於自己收取之金錢為詐欺之款項具有未必認識。
而關於「車手」的討論也涉及是否成立相續共同正犯的問題。亦即,在特殊詐欺的案例中,關於匯款型的類型,在被害人完成轉帳時,犯罪已經達到既遂,提款車手後續從金融機構ATM提領的行為,即會成立以金融機構為被害人之竊盜罪。惟於其餘現金面交型、現金寄送型,乃至掉包型的特殊詐欺類型,取款車手僅參與收取被害金額的行為,是否會成立詐欺罪之共同正犯?
橋爪教授以其演講大綱上的示例向在場來賓進行舉例並拋出疑問,隨後以日本大審院判例中案例事實與其後下級審之判決理由,點出「行為人僅在對先行行為有認識、容任的同時,並將其作為自己遂行犯罪的手段,積極地加以利用的限度內,始得承認為相續共同正犯」的主流見解。並且,爾後的日本最高裁判所亦在傷害案件中,明確地以透過對因果共犯論之理解,作為其裁判之依據。雖然此一裁定不必然係針對關於相續共同正犯之一般性判斷,惟其仍可謂是具有極為重大之意義。同時,學說在相續共同正犯之成立的討論上,亦有限定積極說與消極說見解之間的對立。橋爪教授同樣透過舉例的方式帶領來賓一同剖析學說見解的思考邏輯及背後支持各該立場的緣由,使現場的各位聽得津津有味。
接著,橋爪教授將問題進一步延伸至關於「偽裝受騙策略」的討論。在現金寄送型的特殊詐欺類型,取款車手領取基於偽裝受騙策略而發送之無現金在內的空箱時,是否仍可以肯認其具有詐欺罪實現之危險性,將對於相續共同正犯的成立與否具有決定性的影響。橋爪教授亦針對此一問題,提出相關的實務判決先例,並細心地加以分析,最後以其觀點對各項爭論進行評析作結。
後續的與談環節,許恒達教授談及在我國法下,詐欺罪之共同正犯議題亦具備相當大的重要性。尤其與日本實務不同之處在於,我國實務針對取款車手幾無例外地成立相續共同正犯,而未細究車手對犯意聯絡本身的具體認識程度,亦未區分其參與之行為模式。對此,許恒達教授亦提出其自身之看法,主張應區分為集團內部與外部成員的取款車手,再就外部成員車手細分為轉帳交付型與現實交付型,進一步進行探討與論罪。在肯定橋爪教授所提出的看法與論點後,許恒達教授亦提出疑問與橋爪教授進行交流與討論。
本場研討會最終也在兩位教授的與談交流與現場來賓的提問及講者們的回覆下,畫下完美的句點。相信今日蒞臨的各位來賓一定都會都有頗豐的收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