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訊】本校法學院公法學中心邀請德國敏斯特大學Niels Petersen教授來訪演講探討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係

【法學院訊】

法律學系陳靜慧副教授主持開場
圖一:法律學系陳靜慧副教授主持開場
來自德國敏斯特大學法學院的Niels Petersen教授進行專題演講
圖二:來自德國敏斯特大學法學院的Niels Petersen教授進行專題演講

撰文:連浩鈞

本校法學院公法學中心於2024年9月30日上午有幸邀請到任教於德國敏斯特大學(University of Münster)法學院的Niels Petersen教授於法治斌講堂以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Law in Germany為題進行演講。Petersen教授為德國法蘭克福大學(Goethe University, Frankfurt)法學博士,並專精於國際經濟法、歐盟法、國際人權法與憲法等領域,研究成果豐富。

演講開始前,由本校法律學系陳靜慧副教授主持開場,提及教授演講主題對我國的重要性,我國於2009年將兩人權公約國內法化後,關於我國憲法與國際人權法的關係即為重要的課題,希望藉由德國的經驗來反思台灣的現況。

演講中Petersen教授首先表示,縱使在國際法上仍有一元論與二元論之爭議,但歐盟法院(CJEU)指出,不管成員國國內憲法如何規定,歐盟法對於會員國境內有主要且直接效力,甚至在國際法角度下各國憲法仍須遵守歐盟法,被視為一個革命性見解。然而,這也造成各國憲法法院與國際性司法機構的緊張關係。

以德國聯邦憲法法院(GFCC)為例,其雖承認歐盟法的直接效力,然而並不當然認為法院應採納歐盟法院的見解,因此其仍會運用基本法下的基本權利清單審查歐盟法。例如聯邦憲法法院仍會審查歐盟部門是否在其職權範圍內進行活動,縱使是歐盟法院的解釋範圍,聯邦憲法法院仍認為其保留審查其解釋是否正確的決定權。

在面對歐洲人權法院時(ECtHR),聯邦憲法法院法院主張二元論,並無對德國國內法有直接效力,然而批准行為將被視為接受,在適用條約時,將批准視為執行國際法,或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解決之,或採行對國際法友善的解釋原則,甚至用以擴充概括基本權的內涵。聯邦憲法法院也時不時調整其判決以應對歐洲人權法院的判決見解,然而這也時常造成潛在的衝突。

在演講後,由本校法律學系陳貞如副教授與外交學系蔡沛倫助理教授進行與談,陳貞如副教授首先感謝Petersen教授答應我方邀約,並針對德國是否為二元論國家與德國經驗對台灣的幫助進行提問,蔡沛倫助理教授則對於德國有無「條約自動履行」的概念進行提問。Petersen教授則回應德國是一元論或二元論無法一概而論,如果是習慣比較偏向一元論,條約則比較二元論,德國並無發展出「條約自動履行」的概念。最後,主持人開放給現場同學提問,演講就在愉快的知識問答饗宴中結束,由主持人陳靜慧副教授代表公法學中心感謝Petersen教授對這次活動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