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訊】新世代民事法之發展-財產法場次 民事財產法的新興議題探討

【法學院訊】

許政賢院長開場致詞
圖一:許政賢院長開場致詞。
黃心怡副教授與談
圖二:黃心怡副教授與談。
牛曰正副教授報告
圖三:牛曰正副教授報告。
歐陽勝嘉助理教授報告
圖四:歐陽勝嘉助理教授報告。

撰文:陳奕亨 攝影:林家慶

法學院民事法學中心於12月8日舉行民事法學研討會《新世代民事法之發展》,上午場次為財產法主題,邀請輔仁大學法律學院張柏淵助理教授、東吳大學法學院牛曰正副教授、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歐陽勝嘉助理教授,針對財產法的新興議題進行分享討論。

許政賢院長首先致詞表示,本場次學者來自各個留學國,能就法律議題帶來不同視角之觀察,並期許與會同學能藉由學者的與談積極參與意見交流,啟發自身對問題的思考方式。

張柏淵助理教授報告主題為〈淺談(英國法之)蛋殼頭蓋骨理論〉,從我國判決分析蛋殼頭蓋骨理論在侵權法上發揮之作用,並與英國法原理比較。蛋殼頭蓋骨理論適用前提為被告行為至少能須對一般人造成傷害,即正常身體強度原則。若行為人無從預見,則不能請求。英國實務先以正常強度原則認定因果關係責任成立,再以蛋殼頭蓋骨理論審酌賠償數額責任範圍。我國實務則認為蛋殼頭蓋骨理論不影響相當因果關係之認定,有特殊體質就算沒有相當性仍具有因果關係。然多數判決未明示蛋殼頭蓋骨理論究應在責任成立層次或責任範圍層次討論。

與談人東吳大學法學院黃心怡副教授以美國法對本次報告主題補充道,美國法觀點之侵權法建構在注意義務違反,注意義務來源為須對一定事務有一定之認識,且美國多數州將蛋殼頭蓋骨理論放在損害賠償範圍層次討論。

牛曰正副教授次就主題〈民法成年年齡下修後「年輕消費者」之保護課題與省思〉進行報告,我國民法修正成年年齡,修正理由中並無對未成年人交易自由之保障,但公民團體、立委多聚焦於十八歲公民權及修正憲法,而對於成年年齡下修可能帶來的法制爭議卻無討論。然日本在修法歷程中,即意識到年輕消費者可能面對的風險,其特性為經濟狀況不穩定、面對獨立生活的高額日常開銷,若基於自我負責原則恐致年輕消費者剛入社會便負擔高額債務,無法完成學業或求職。參照日本法修法動向,其於消費者契約法增訂煽動不安、戀愛感情利用等,作為得撤銷之法律行為類型;亦從暴力行為規範之形成與確立,而以不公平交易現代暴力行為建構消費者保護。牛曰正老師認為,我國對於年輕消費者之保護應以民法公序良俗作為基本規定,消費者契約法則為明文化的具體規範,以明確的預見性使消費者可援用之。

中興大學法律專業學院劉姿汝副教授贊同此議題之重要性,表示臺灣與日本降低成年年齡,須完善相對應之法律、制度保障。而臺灣欠缺日本對消費者權利之整合保障,應學習日本深入思考應對年輕消費者爭議之法規面保護,並以學校或數位宣導促進消費者教育。

第三主題〈出賣人非因過失不知標的物為盜贓遺失物時之權利瑕疵責任-最高法院77年台上字第2422號判決評釋〉則由歐陽勝嘉助理教授報告。其由最高法院77年台上字第2422號判決之案例事實出發,探討出賣人權利瑕疵責任之理論基礎究竟為「維繫有償契約對價均衡」之法定擔保制度,抑或僅為一種債務不履行之型態,並討論自始主觀不能之債務人歸責事由,究為擔保責任說、限制擔保責任說或過失責任說之爭議。

東海大學法律學院李君韜助理教授則以「羅馬買賣法追奪責任之起源與發展」作為與談主軸,從羅馬法的介紹與歷史沿革之法制史角度觀察權利瑕疵責任,並認為我國民法第353條為要件準用而非效果準用,以效果準用說割裂適用民法第353條欠缺充分說理。

研討會尾聲由楊淑文教授總結,其提及本次研討會主題皆是基本問題,但因問題複雜、牽涉甚廣,在法制觀察的觀點必須更加廣闊。而民事法領域能有如此多的年輕一輩學者進行研究,將能夠對我國民事法學帶來新的面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