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訊】德國法制對我國高齡者財產交易之啟發

【法學院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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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一:伯峰老師剪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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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二:師長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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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三:師長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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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四:師長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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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五:講座剪影

繼先前系列講座由信託法、財經法領域切入,探討高齡長者之財務規劃後,政大法學院高齡社會法制研究中心於113年9月30日中午邀請周伯峰副教授以「如何對高齡者之交易進行財產法上之處理」為題進行專題演講,由民事法之角度研議是否應訂定專法以為規範及應如何強化高齡長者財產交易之保障,以期提供參與者更為全面之法律概念。本講座在合辦單位民事法學中心、法碩專班學友會的齊心宣傳下,實體參與和線上報名皆十分踴躍。本院戴瑀如老師、黃士軒老師、朱德芳老師均到場參與,社工所王明聖老師亦線上參與。

我國自2018年3月起,即邁入聯合國定義下之「高齡社會」,根據相關統計資料顯示,我國正面臨人口老化迅速、老年失智人口明顯增加、高齡單身人口及獨居老人比例亦日漸增多等情況,並伴隨高齡詐騙案件及高齡金融剝削事件近年來急速加劇,衍生高齡者之財產安全問題。

有關高齡者財產安全之相關規範,現行法中雖有信託法及民法之成年人意定監護制度之規定,惟由於我國人口老化迅速,不論是信託法、民法或其他法規,皆未系統性的針對高齡者財產安全問題去做相應的檢討修正,致使我國在司法及金融實務上,欠缺足夠的法律工具以維護高齡社會下之財產安全問題。

主講人周伯峰老師於開場即引發參與者思考是否有訂定高齡者財產相關專法之必要性,又若訂定相關專法應如何規範。對此,周老師認為,我國目前應暫時無制定特別針對高齡者財產專法之需求,且專法恐難以界定人的適用範圍,例如:若純粹以年齡做為區分界線,明訂65歲以上長者可適用特別法,則何以64歲與65歲間具有如此重大區別至於法律適用上存在特別法和普通法之差異。因此,周老師主張,高齡者之財產交易相關保障仍以現行民視法為依歸,惟應將其情境或年齡所帶來「困難」納入考慮。意即,財產法適用者必須擴大視野,進行全面的審查,以達成財產法的「任務」。

就何謂現代財產法的任務,周老師指出,適用者應運用各種機制,將各種情狀納入考量以確保真實的意思決定自由,而非僅是形式上之意思決定自由。同時,亦應禁止以年齡為歧視特徵,以提供高齡者平等的機會等。

至於上述提及之各種機制所指為何,周老師強調,我國行為能力之審查過於形式,縱使有民法75條為例外規範,其於適用上仍有其極限,若高齡者確實是在有意識的狀況下做出對自己不利的決定,75條即無適用餘地。退步言之,若欲以詐欺或脅迫之規範相繩,我國民法92條所規定之要件亦過於嚴格,在處理高齡者交易之效力的問題上,幫助亦相對有限。因此,周老師認為,民法上之概括條款(誠信原則與公序良俗)可成為良好的適用基礎。

周老師接者便以德國聯邦法院的判決為例,說明誠信原則和公序良俗條款如何適用於高齡者財產交易相關案件中。首先,於近親保證之類型,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即認為,前審民事法院未適用公序良俗條款將與本案相關之憲法基本權納入考量(保證者恐受陷於親情壓力而無實質決定自由),屬於判決違憲。其次,於對高齡者為中獎承諾之類型,德國聯邦最高法院亦認為,法律行為根據其內容、動機及目的之整體所得出之共同特性與善良風俗無法相符時,該法律行為即因德國民法138條第1項而無效。

由上述判決結果可知,德國法院於處理高齡者財產交易案件時,除考量交易之客觀內容外,特別強調將構成實現交易客觀內容的情狀納入,並同時審酌當事人之意圖與動機。換言之,德國法院係對法律行為進行「整體觀察」,以確定其是否構成濫用力量或剝削及是否符合公序良俗。因此,周老師呼籲我國民事法院於處理相關案件時得仿效德國法院之做法,盡力將基本權及社會國原則於判決中予以實現,其方式雖不是直接引用基本法規定,但可透過概括條款,尤其是公序良俗條款為之,以確保高齡者的實質意思決定自由,並避免其成為被權力濫用或剝削之對象。

現場師長們交流踴躍,亦積極分享自身經驗與觀察,氣氛十分熱絡。講座結束前,高齡社會法制中心朱德芳老師感謝主講人與各位師長、線上來賓參與,並歡迎大家報名參加11月6日由台大法學院孫迺翊教授主講之《談社會福利法下之高齡者照護》講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