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院訊】
法碩專班於 111 年 12 月 17 日舉行專班 20 週年系列活動之四—平冤維正義,邀請到了監察院副執行秘書陳先成,同時也是 97 級畢業的學長,以及冤獄平反協會執行長的羅士翔,以各自不同的職業背景與司法經驗出發,為與會同學對於冤案的發生與救濟,建構出深刻而具體的認識。
陳先成學長因勤務所需之故,接觸不少在刑事訴訟法上的重點案例,諸如徐自強案、江國慶案、后豐大橋案,時間較近者亦有鄭性澤案云云。藉監察院的視角,陳學長從傳統法律人較少著墨的證據調查方法下手,論述法庭上的事實如何建構而成,而這些經檢、警調查的人證、物證,與嫌犯的陳述所形成的「真相」,將會如何影響被告從今往後的一生。
從徐自強案中,我們看見一個即便擁有不在場證明的嫌疑人,在無物證的情形下,單靠共同被告自白,與警方一句「仍有可能出現在現場」便被判處死刑,隨後經歷四次非常上訴,一直到更九審才取回無罪之身。江國慶案中,我們看到即便採取 DNA 科學證據辦案,對於物證採集的縝密與否、科學結果對事實推理是否合邏輯,在速審速決下也容易破綻百出。后豐橋案中,我們看見證人的證詞從最早的「只能看見黑影」到「聽見人在呼救、看到人被拋下橋」,一個謀殺故事逐漸被形成的過程。處刑的本質是國家權力對於人民的執行,是對人民的暴力行為,在國民主權與刑法無罪推定原則的濫觴下,刑事訴訟逐漸走出封建時代「寧可錯殺不可錯放」的統治御民思維,落實偵查、起訴犯罪的價值。為此,必須實現刑事訴訟的程序正義,如何在減少冤獄發生的同時最小化審判所花費的時間,這是無法逃避的課題。
擔任冤獄平反協會執行長的羅士翔,則以鄭性澤的側拍影片切入,探討了現今我國對於冤獄受害人補償的嚴苛與不情不願。「這個國家總要人民堅強點。」羅士翔說,當一個嫌犯受到有罪判決鋃鐺入獄,他的社會人格便就此中止、不再成長,人生宛如定格在入獄前的那一刻。然而,我國現有的刑事補償法以受害人的學經歷來判斷給付金額高低,受害者卻在入獄後,不再有受教育、工作自由、實現自我的可能性,又要如何評價這些因政府的失誤而錯失的機會?不僅如此,在實務中往往會將受害人的自白陳述作為刑事補償中的當事人可歸責事由而降低補償給付金額,但來自刑求的自白,仍能謂其可歸責?其中之規定尚有可議之處。
陳學長以其監察院副執行秘書之獨立於司法權身分監督司法正義、羅士翔身為NGO 組織執行長以非政府的身分挑戰司法實踐,兩人切入視角與實現方法亦不盡相同,然而兩位所分享的經驗,除了讓與會者得以思考現今法律實務上所遭遇的事實困難外,也鼓勵大家如何採取積極的作為與行動。這些法律尚未,但應實踐的正義,在在考驗著法律人的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