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訊】兒少表意權國際研討會 從國際經驗反思台灣制度建構

【法學院訊】

與會嘉賓大合照。
圖一:與會嘉賓大合照。
林俊益大法官主持、東京大學西谷祐子教授和與會者互動。
圖二:林俊益大法官主持、東京大學西谷祐子教授和與會者互動。
梅茵茲大學Andreas Roth教授分享德國兒童聽審經驗。
圖三:梅茵茲大學Andreas Roth教授分享德國兒童聽審經驗。
綜合座談會,左起:本院戴瑀如教授、鄧學仁教授、司法院李昆霖副廳長、賴月蜜教授。
圖四:綜合座談會,左起:本院戴瑀如教授、鄧學仁教授、司法院李昆霖副廳長、賴月蜜教授。

撰稿:高祥閔

法學院民事法學中心於113年9月11日舉辦《2024兒少表意權國際研討會》,與合辦單位中華民國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共同邀請澳洲、日本、德國與荷蘭的實務專家及法學教授,講授兒少表意權之內涵以及應如何予以落實,期能為我國家事事件中有關兒少表意權之制度建構提供國際視野,以強化兒少最佳利益的保障。本研討會在主辦單位的共同宣傳下,實體與線上報名非常踴躍,現場討論熱絡。林俊益大法官、本院戴瑀如教授亦分別受邀擔任本次研討會的主持人以及與談人。

在上午的講座中,澳洲聯邦巡迴家事法院Bruce Smith法官以《澳洲實踐履行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12條》為題,指出澳洲多以間接的方式確認兒童意願,實務上較少讓兒童直接出庭,而是透過代表或機構間接傳達意見;Smith法官也進一步提到,在澳洲係透過「兒童專家」與「獨立兒童律師」之制度落實兒童表意權。「兒童專家」負責通過訪談深入了解兒童的觀點,並作為證人將這些意見傳達給法院,確保兒童的聲音得到尊重。「獨立兒童律師」則根據收集的證據,形成獨立的法律觀點,並以兒童的最佳利益為依據,向法院提供專業建議。

日本京都大學西谷祐子教授,同時也是海牙國際法學會副主席則以《家事法案件中兒童的心聲——日本觀點》為題,以我國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8號為例,深入分析兒童表意權的相關議題。她指出涉及本案管轄之「繼續性原則」,應採「混合模式」確立子女之慣居地,其應側重父母有無事先約定,以及其所在位置、停留時間、頻率、國籍、就學情況、語言、社會關係等,並且尤應注意本案涉及二次擅帶問題以及台灣因非海牙子女擅帶公約之締約國,無法適用公約之具體返還程序,而造成不公平的潛在風險;其次,在表意權的保障,西谷教授進一步表示,日本亦不採取直接聽取原則,係透過家事調查官來釐清子女意見,作成書面報告,向法院提供專業意見。

在下午的講座中,德國梅茵茲大學Andreas Roth教授首先就《德國家事程序中的兒童聽審》發表演講,強調兒童聽審權在德國法律中的核心地位以及其必要性,於例外情形始可拋棄該項原則,並指出此權利旨在探知兒童的真實意願,應根據其年齡與成熟度進行考量,法官也經由親自聽審的過程,可獲取其對該兒童之個人印象,以利其妥適作成對兒童影響重大之決定。其次,Roth教授以德國兒童聽審程序為例,指出聽審應在對兒童友善的環境中進行,以減少壓力與不適感,並在必要的情形下,德國透過選任程序監理人的方式,協助法官對兒童進行聽審,以確保兒童之最佳利益在法律程序中得到充分保障。

接著,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前主席荷蘭的Jaap E. Doek教授則以《兒童在家事案件中表達意見的權利》為題,並以兒童權利公約與荷蘭法為內容進行論述。Doek教授首先指出根據兒童權利公約之一般性意見及荷蘭法之規定,兒童表意權應設有最低年齡。其次,在表意權部分,教授也援引兒童權利公約以及荷蘭之相關研究,認為應由法官直接聽取兒童意見,並應注意陳述場所及保密性的問題。最後,教授提醒雖然兒童並無陳述之義務,但仍應踐行程序保障,使其獲得充分之資訊權;並且法官應具備溝通之專業培訓,以防止訴訟升級,從而有犧牲兒童利益之風險。

於綜合座談中,在司法院少家廳李昆霖副廳長主持下,鄧學仁教授先綜合前開講座的討論,並以新加坡法作為比較對象,指出新加坡係採行程序代理人,以間接方式落實兒童表意權,並有共同教養課程作為搭配。進而認為我國在111年憲判字第8號作成之後,法院在處理兒少表意權時,應接受充分訓練,並尊重兒童的不表意自由,同時應善盡告知兒童其有不受任何不利結果之義務。

戴瑀如教授則進一步補充德國Roth教授關於德國法的介紹,其認為德國法在兒童表意權改採直接審理有其制度上的背景,並且有完善之程序監理人制度相互配合,我國是否應貿然採取直接審理原則,仍應細緻比較兩國之脈絡背景與制度上的差異。最後,戴教授也認為在111年憲判字第8號作成後,我國應確定直接聽審的原則與例外、同時釐清社工、家調官與程序監理人的任務分工,並應強化法官聽審的專業在職訓練,以作為未來展望。

最後,賴月蜜教授以自身程序監理人的經驗為例,介紹我國引進兒少出庭之友善司法制度,並認為在未來司法實務上,程序監理人應如何判斷兒童是否適合在法庭上進行直接聽審以作出評估與判斷,以及法院聽審的方式,將是保障子女利益之重點。賴教授在聽取各國介紹之後,認為應該回到台灣本土之情狀,全面檢討在目前制度上是否仍有不足之處,並指出應透過翻轉思考,檢討我國關於兒童表意權保障之相關規範。

研討會現場有許多實務工作者以及對兒童表意權有興趣的同學參與,除了積極發問有關各國兒童表意權之問題外,也結合台灣本土運作上所產生之問題和主講人共同討論與思辯。期待透過本次講座,由各國兒童表意權制度的介紹與比較出發,能對於我國在111年憲判字第8號作成後,應如何建構出本土的兒童表意權制度以及強化兒童利益的保障,有更多的省思與借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