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校學生學分費逾期未繳納之處理訂於本校學則第十九條第五項,相關規定經111年1月14日第217次校務會議修訂通過並報請教育部核備在案,先予說明。
二、學分費逾期未繳納之處理新制將於111學年度第1學期開始施行。學生逾期未繳納學分費者,維持科目成績零分登錄。但學生得於當學期休學截止日前申請補繳,同時依逾期之天數,加收滯納金,最高以應繳總費用百分之十五為限且不逾新臺幣貳仟元。
三、檢附本校學則第十九條摘錄。
二、學分費逾期未繳納之處理新制將於111學年度第1學期開始施行。學生逾期未繳納學分費者,維持科目成績零分登錄。但學生得於當學期休學截止日前申請補繳,同時依逾期之天數,加收滯納金,最高以應繳總費用百分之十五為限且不逾新臺幣貳仟元。
三、檢附本校學則第十九條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