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公益服務學程學生獎勵實施要點
101年12月20日公益服務學程委員會通過
102年5月14日公益服務學程委員會修訂第二條、第三條
106年9月29日公益服務學程委員會修訂第三條
110年1月18日公益服務學程委員會修訂第二條
第一條 依據
為辦理「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公益服務學程實施要點」(下稱學程實施要點)第13 條之獎勵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獎項徵選
公益服務學程委員會(下稱學程委員會)應依實施要點第13條,於每學年度第二學期公告辦理前一學年度課程獎項徵選。
前項徵選,由學生自行申請,經學程委員會評選之(得從缺)。
第三條 暑期見習申請
符合學程實施要點第13條第2項修滿三門課之學生,應於本院公告暑期見習申請期限前,檢附修課證明(成績單)、授課教師及合作公益團體推薦信,向學程委員會提出申請。
前項課程其中一門得經任課老師同意採未正式選課方式修習,修課證明(成績單) 得由任課老師製發。
學程委員會得視申請情況與學生之資格條件,決定是否推薦。獲推薦之學生應自行向推薦信所載之律師事務所申請暑期見習。
第四條 其他
本要點未盡事項,依學程實施要點及學程委員會決議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