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年度 | 2023 |
|---|---|
| 全部作者 | 葉啓洲 |
| 論文名稱 | 要保人與被保險人親自簽名的法律意義──兼評親晤親簽監理要求的妥適性 |
| 期刊名稱 | 月旦律評 |
| 期數 | 11 |
| 頁碼 | 8-16 |
| 總頁數 | 9 |
| 發表日期 | 2023-02-28 |
| 摘要 | 在保險相關法令規定中,保險契約的訂立與履行,經常需要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契約文件上為簽名,以表彰其對於保險人之意思表示,並以該簽署之書面文件作為契約爭議的證據方法。如果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契約文件上並未親自簽名,將可能在雙方發生紛爭時,難以認定事實的真偽。所以在保險監理上,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5條第4項規定,保險業務員原則上應取得要保人及被保險人親簽之投保相關文件;若為人身保險,更須親晤要保人及被保險人。 |
| 語言 | 中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