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 | 2016 |
---|---|
全部作者 | 楊芳賢 |
論文名稱 | 種類物買賣、給付不能與對待給付義務等之問題 |
期刊名稱 | 月旦法學教室, No.169, pp.15-17 |
摘要 | 甲於某年8月8日在乙經營之禮品店看到一個義大利水晶花瓶,造型典雅,標價5萬元,回家後與妻商量,決定購贈其弟作為結婚禮物,甲於次日打電話給乙,乙說明該瓶業已出售,惟將於近期進貨。甲表示訂購,並說明係贈丙之禮物,丙對其亦有直接請求交付之權,乙同意之,當時甲對丙為贈與之表示,丙於允受後,即與乙連絡商定於9月10日11時丙宅交付。乙之店員丁於上開約定時間送貨至丙處時,丙因病住院,不能受領。丁於回程途中,被戊駕車違規超速所撞到,水晶花瓶全毀,丁對於事故之發生亦與有輕過失。試問:一、乙得否對甲請求支付價金?二、丙得對乙主張何權利?三、丙對戊請求損害賠償,有無理由? |
語言 | 中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