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ear | 2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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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s | Yen-Pin Lu |
Abstract | 本文以民法第742條規定作為研究對象,除了實體法層次之條文詮釋,本文亦就本條規定於訴訟上之意義進行說明。就本條規定之詮釋,不同臺灣通說看法,本文認為本條所稱之「抗辯」,單指與主債務人相關之抗辯權,而不及於其他主債務人得於訴訟中提出之抗辯。至於本條規定於訴訟法上之意義,本文則針對債權人以主債務人為被告請求履行主債務之訴訟結果,對於債權人其後請求保證人履行保證債務之訴訟,是否會發生一定影響之問題進行討論。 |
Language | Chines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