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ear | 2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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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s | Yen-Pin Lu |
Abstract | 本文以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585號判決作為評析對象,針對國內工程實務常見之保證書的相關問題進行討論。本文除了就工程保證書之概念及立即照付約款之功能進行說明外,亦回顧國內實務歷來對於工程保證書之定性所採取之見解,並就近來最高法院所採取之「立即照付之擔保契約」的看法進行分析檢討。本文認為,最高法院將工程保證書定性為「附有立即照付約款之擔保權利」的看法,已正確認識保證書中所附之立即照付約款之功能與保證書異於傳統保證之特殊性,惟最高法院所提出「立即照付之擔保契約」之看法,絕非定性上之唯一選項,在「附有立即照付約款之擔保權利」之類型流動可能性的觀點下,實亦有承認工程保證書為特殊保證(亦即立即照付之保證)之空間,而此定性,不僅對於擔保義務人之保護深具意義,其更有助於「擔保他人債務履行之契約」之人保制度的持續發展 |
Language | Chines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