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ear | 2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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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s | Sheng-Chieh Lee |
Abstract | 刑法第三五四條普通毀損罪係對於刑法第三五二與三五三條規定以外之物之使用利益的保全,其保護法益雖然在解釋上也是屬於個人的財產法益,卻不以行為人取得他人之物或者獲取不法利益為構成要件該當的前提判斷。行為人只要在主觀上存在有對文書、建築物、礦坑或船艦以外之他人之物的毀損故意,而進行毀損或致令不堪用的行為,且發生有損害於公衆或他人的現象,便該當刑法第三五四條普通毀損罪之構成要件。 |
Language | Chines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