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ear 2011
Authors Wen-Chieh Wang
Abstract 保險合同解除權除斥期間制度對於保險人行使法定解除權施加期限上的限制。防止保險人利用來侵害被保險人利益,但這一制度不應當成爲能夠被被保險人、受益人利用的工具。中國大陸二九年保險法修訂時增設此制度,可確定爲保險公司法制度上的完善,但對於保險公司解除權除斥期間的例外適用亦沒有規定,應當依照民法之誠信原則與公平理念去加以詮釋使之成爲司法裁决的依據。
Language Chine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