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ear | 2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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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s | Chi-Chou Yeh |
Issue.No | 第55期 |
Page(s) | 62 -77 |
Date of Publication | 2021-05-27 |
Abstract | 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如因第三人應負賠償之事故而受到傷害,全民健康保險提供給付之後,得向第三人之責任保險人代位行使保險對象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然依保險法第 94 條第 2 項規定,責任保險人僅於其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賠償責任確定時,始須向第三人直接給付賠償金額,故全民健康保險向責任保險人代位請求賠償時,亦須以該責任保險之被保險人賠償責任業經確定為要件。本件最高法院判決未注意保險法第 94 條第 2 項在全民健保代位追償關係的適用,並不妥當。 |
Language | Chines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