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ear | 19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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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s | Jerry G. Fong |
Abstract | 本文針對消保法施行細則施行後重大問題加以檢討。商品方面,消保法第七條商品製造人無過失責任,商品範圍界定影響何種商品製造人應負擔責任,使得消保法打擊面增加。關於企業經營者無過失責任方面,細則規定消保法不溯及既往,無過失責任從八十三年一月十三日起算,而「安全或衛生上之危險」細則中也就特定情事認定商品或服務是否具有「通常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而為求企業研究創新,商品或服務不得僅因其後有較佳之商品服務,而被視為有安全或衛生上之危險,限制企業經營者之無過失責任。定型化契約方面,增加審閱期間之限制及公平互惠原則之明確化定義。郵購買賣方面,範圍縮小,但若干特殊規定使得業者風險增加。總而言之,施行細則使得消保法整體結構更加完整,之後企業界應更加事前防範,謹慎面對消費爭議理。 |
Language | Chinese |